2022肥东县入学政策原文

导语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年满 6 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须年满 6 周岁。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执行教育部“十 项严禁”、市教育局“六个杜绝”和县教体局“八个不得”等 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严禁提前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超计划、超范围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 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面谈、评测等 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选拔学生。

   (二)属地管理原则。县教体局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 育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责任, 统筹公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认真制定 2022 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及时公布学区划分方案。严 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教 〔2020〕37 号)关于全面均衡分班要求。

  (三)免试就近原则。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 3 — 规定,公办学校学区或民办学校审批地范围的确定、调整要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2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 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 2019 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的指导意见》(合教 基〔2019〕56 号)执行。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 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年满 6 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须年满 6 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 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 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教体局批准。

  招生入学内容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时间。公办学校招生时间从 6 月下旬开始,相关 招生安排见附件 2。

  2.招生方式。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可通过“合肥市义务教 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采取“线上登记录取,或线 上预约、线下审核录取”的方式招生。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 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登记或 预约,根据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分批错峰到县教体局指 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无法在网上登记或预约的,可直 接到学校进行线下审核并线上登记。已在小学毕业学校集体 报名的七年级入学学生,无需网上登记,由招生学校审核通 过后录入网上报名系统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3.招生办法。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 3。

  4.推行城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城区逐步实 行 “同一套住房,6 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 1 个学位,3 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 1 个学位,多胞胎、二孩(多孩) 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政策。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时间。从 6 月下旬开始,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 具体招生时间及安排见附件 2。

  2.招生方式。民办学校统一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 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采取“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方 式实行网上报名、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 民办学校,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可组织一次在县域范 围内补录(仍实行网上报名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 的,通过县教体局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 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 择性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 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 的,按上述民办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招生办法。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 4。

  工作要求

  (一)落实“双减”要求。县教体局把“双减”工作作为 重大民生实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教育工作领导 — 5 — 小组重点任务。将落实“双减” 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学校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学校义 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 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各学校严禁以各类特 长生名义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 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 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 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设加强班、尖 子班、升学班等。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学校严格执行《安徽省义务教 育控辍保学工作指南》(皖教基〔2020〕6 号)规定,履行义 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认 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 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加强对学校 招生行为的监管,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将紧盯招生重要时段和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 督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 督导室要将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 围,适时开展督导。

  (三)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 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 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 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 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 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严惩违规行为。县教体局将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 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 法予以处理。对于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 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 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 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 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 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存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 规宣传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给予责令整改、追究责 任人责任、吊销相关证照、纳入“黑名单”、计入年检等处理。 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和网上报名系统录入率将纳入 2022 年市 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教育发展)内容, 公办学校网上报名系统录入工作至 9 月底全部完成。 县教体局在局基教科、职成教办、纪检监察室分别设立 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基础教育科电话:67711156;职 成教办电话:67730037;纪检监察室电话 67730119。

  (五)广泛宣传引导。县教体局和各学校要与新闻宣传 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 号、微博等多种方式,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我县中小学招 生入学政策。要设立咨询电话,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学校要 宣传在落实“双减”要求上的特色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幼儿园、小学要提前提醒毕业班随迁子女家长办理或变换居住证;小学要面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全面宣传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政策,增强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教育资助政策的了解,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六)严格防疫要求。县教体局和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县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公布线下报名登记、审核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按照分时错峰原则做好招生咨询、报名登记、材料审核、入学报到、民办学校摇号录取等工作。要认真制定招生疫情防控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防控预案和处置方案按规定报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并严格落实各项防疫要求。

  附件:1肥东县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2肥东县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

  3.肥东县2022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4.肥东县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教育肥东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6月7日

  肥东县 2022 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各有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关于做好合肥市 2022 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 通知》(合教〔2022〕5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随迁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情况,以及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 发展意见,民办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近几年招生情况等实 际,现将 2022 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如下:

  肥东县 2022 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时间安排表

  肥东县 2022 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 2022 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县 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公办学校要按照公布的学区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 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域内确 定招生范围。

  二、招生条件

  (一)户籍、房产地址一致居民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 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 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 致(简称“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所在学区学 校入学。

  (二)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居民子女入学 家庭户籍和房产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由 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安排入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房产 所在地学区(学校)安排入学。

  (三)居住证满半年居民子女入学 — 11 — 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 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居住证满半年的随迁子女,要在规定 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并提供父母(双 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的居住证、经商办企业 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四)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 秘〔2017〕175 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2.留守儿童入学。各学校要切实关爱留守儿童,摸清底 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 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学校要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 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 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 籍管理。听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我县特殊教育学校 就读;视障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合肥市特教中心就读;智 障儿童少年在我县特殊教育学校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

  4.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入学。 分别由县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县教体局 统筹安排入学。

   5.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我县的, 其子女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

   6.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 与我县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①父母离异的适龄 儿童少年户口与经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监护人在我 县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②父母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 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县房产所在地并实际 居住。

  (五)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1.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实施细则》(政联〔2021〕1 号)、《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 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 号)和《关于 加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拥办〔2021〕6 号)文件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 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 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 见》(合政办秘〔2019〕64 号)文件执行。

  4.2020 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按照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

  5.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 才〔2019〕10 号)执行。

  三、入学程序

  (一)持我县户籍、房产、学籍、居住证的居民子女入 学。 可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 采取“线上登记录取,或线上预约线下审核录取”的方式招生。

  1.线上登记录取。在规定时间内,户籍、房产、学籍符 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登记。招生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线上审核,线上审核通过的显示登记 成功,家长无需到招生学校进行线下审核。

  2.线上预约线下审核录取。在规定时间内,户籍、房产 地址不一致和居住证满半年的居民子女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 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招生学 校进行线下审核。

  3.直接线下审核录取。老年人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网 上登记或预约的,无需在网上登记或预约,可直接去招生学 校审核材料。

  (二)其他儿童少年和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其他儿童少年和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根据相关政策 规定和程序,无需在网上登记或预约,直接去招生学校审核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招生方案。各公办学校制定详细的招生工作 方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 等发布致家长一封信、学校招生公告等,及时公布本校招生 信息,同时切实做好舆情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加强招生宣传。各公办学校要切实做好招生政策 宣传解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 报名登记工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服 务工作。县教体局将统筹做好城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 政策实施工作,做好房产信息登记和学位信息查询工作。

  (三)严格规范招生。各公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时间 节点、程序、办法,不得违规招收其他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 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维护招生秩序,确 保招生稳定。

  肥东县 2022 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 2022 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县 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和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 第一次招生计划未满的可组织一次在县域范围内补录(仍实 行网上报名录取)。具体招生学校名单见附件。

  二、招生条件

  民办学校可招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所在县(市)、区范围。

  2.房产。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

  3.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 所在县(市)、区范围的居住证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满半年, 且有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4.学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我县实际就读且学籍在所 在县(市)、区范围,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5.其他。其他符合《关于做好肥东县 2022 年义务教育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少年。

  三、招生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入学报名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实行网上报 名或者网上登记。网上报名操作办法另行印发。

  (一)报名登记。

  1.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独立 产权房产或者小学学籍等在学校招生区域范围的,可通过网 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 1 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 条件的显示报名成功,无需再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线下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 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报名系统登记并预约线下审核时间。 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教体局指定地点进行报名 资格审核。

  (二)招生录取。

  1.提前录取。①直升生。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方 案报县教体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 招生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生录取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有关招生要求执行。直升生资格由县教体局确定报县政府同 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民办学校对我县烈士子女,符合 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 救援队伍人员、2020 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引进高 层次人才子女(具体范围见附件 4-2),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 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招生办法 — 17 — 由县教体局制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录取方式。

  (1)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 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招生学校,录取名 单在网上报名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 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通过 网上报名系统实施摇号录取。招生学校要根据规定提前制定 摇号方案,经县教体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发 布。摇号现场需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适 时导入报名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 统查询录取结果。

  3.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申请补录;报经县政 府同意后,可面向全县范围内招生。其中第一轮报名未被录 取的学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补录志愿。已被录取的学 生不得参与补录,民办学校也不得录取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三)入学注册。 网上报名系统录取信息是县教体局和各招生学校入学注 册的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 年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 取的学生。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办法。县教体局结合实际制定 2022 年民 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合理核定学校招生计划。加 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 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 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 式、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双减”、2022 年“公民同招”、网上报名录取、民办学校审批地招生、摇号 录取等政策和亮点做法宣传解读,点对点做好小学毕业年级 学生家长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知晓率全覆盖。要加大网 上报名系统使用培训力度,各学校要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 网上报名操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指 导工作。

  (三)严格规范招生。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 省、市、县有关招生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超 计划招生。已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参与补录,民办学校不得录 取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县教体局审 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 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肥东县 2022 年民办义务教育招生学校名单

  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一、特定军人子女

  范围: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 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 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 军人的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 法>》(政联〔2011〕7 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实施细则》(政联〔2021〕1 号)。

  二、特定公安民警子女

  范围: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 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 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 〔2018〕27 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范围: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 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 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 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 号)。

  四、2020 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 范围:2020 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 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

  五、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符合《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 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 号)规 定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 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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