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发放通知

导语 合肥参保事业单位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公致残、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经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养老金的核准和发放。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退职)、工资、工龄政策,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防止社保基金流失,保障达到国家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按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现根据合肥市政府〔2006〕124号令的规定,就做好全市参保事业单位新增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审核发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核发的申报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申报

参保单位对参保职工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填报《合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养老金审核表》、《合肥市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基数变更申报表》或《合肥市机关合同制工人参保人员、基数变更申报表》;《合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及养老金标准变更申报表》或《合肥市机关合同制工人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及养老金标准变更申报表》;并携带退休批文及人事档案、养老金发放卡到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养老金核发手续。

2、其他符合法定退休条件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申报

因公致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有毒有害工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提前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应在其被批准退休的当月填报《合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养老金审核表》、《合肥市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基数变更申报表》或《合肥市机关合同制工人参保人员、基数变更申报表》;《合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及养老金标准变更申报表》或《合肥市机关合同制工人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及养老金标准变更申报表》;并携带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退休批文、人事档案及养老金发放卡到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养老金核发手续。

二、养老金的审核

1、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合政〔2007〕21号文件、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及有关工龄问题的文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保单位所申报的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以及养老金标准。

2、申报材料齐全并经审核合格的,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金的核准和发放手续。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养老金的发放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核准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由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通过徽商银行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本人。

四、其他

1、凡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经相关部门审批退休的批复与政策不符的,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明确告知并退回重新审批。

2、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养老金核发申报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无单位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按相关协议,由代理机构申报;经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属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因延误的由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延误的由单位补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职工,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3、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必须补缴保险费。拒绝补缴的,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市政府〔2006〕124号令及合政办〔2007〕2号文件下调其养老金标准或将其个人账户部分及利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中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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