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县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其他情况报销

导语 本文为您介绍了2013年合肥市肥西县新农合报销指南除住院报销和门诊报销之外的报销情况,以及不能报销的情况。

  (一)住院期间使用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二)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检查费用,一并按下级医院补偿标准补偿。

  (三)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费用不予补偿。

  (四)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提高到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提高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提高为700元,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提高为300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提高到50%。

  (五)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

  (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家庭成员的住院费用,合作医疗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因此而增加的补偿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下列情况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

  1、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生育手术、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和酒后闹事、封建迷信或邪教活动所致医疗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之外的的医药费用。

  3、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安徽省补充药物目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

  4、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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