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解答

导语 本文为您带来的是合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解答,修订的《办法》适用范围是: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

  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修订的《办法》适用范围是: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

  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国家计生委主任令的形式发布,是否属于部门规章?

  答:修订的《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家计生委主任令的形式发布,不是计生委的部门规章,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与其他国务院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问: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有什么责任?

  答: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是: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问: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答: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是: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问: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问:常住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总的管理原则是:流动人口常住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进行经常性联系,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为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报销其节育手术费;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兑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包括:查验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登记;与流动人口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经常性联系,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组织进行避孕及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有关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

  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何考核?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考核,应体现常住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也要制订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国家计生委正在调查研究,组织分析论证,拟实行双向考核的制度、办法。

  12.问: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有:凭合法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权益;获得避孕节育有关的服务的权益;提交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后不必回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权益;独生子女的父母有获取奖励的权益;由用工单位或者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或者报销节育手术费的权益。

  问: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应尽的义务?

  答: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有: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前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及时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问: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哪些计划生育方面的手续?

  答: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问: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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