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导游证其他相关信息
导语 下面是由合肥本地宝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肥导游资格证的有关信息,有需要了解的朋友不妨看一看,或许对您的帮助很大哦!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关于导游证的其他相关规定
(1)发证期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报告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使用范围:《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3)导游证的遗失、补发:发现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必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①导游证遗失,失主必须立即报告所属旅行社,递交遗失原委的书面材料,请旅行社开具遗失证明。
②失主持遗失证明以及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发手续。
③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或省级日报登载《证件遗失作废证明》一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及上述证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④在申请补办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4)导游证损坏,导游人员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