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居民姓名变更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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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居民姓名变更办理条件
(1)理由正当;
(2)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3)凡18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征得在读学校的同意;
(4)18岁以上成年人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5)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子女不满十周岁的,由其父(母)和继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同意;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其父(母)和继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其姓名变更,必须征求其本人同意;
(7)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8)要求在居民《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办理;
(9)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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