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导语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物价不断上涨,《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个别条款作如下补充和修订:

  关于修订《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物价不断上涨,《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个别条款作如下补充和修订:

  一、修订第六条第六款“房改政策后购(含贷款)买商品房、别墅,超标翻(新)建房屋的;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且有一处以上出租他人的”,为“房改政策后,五年内购(含贷款)买商品房、别墅及二手房(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且有一处以上出租他人的”

  二、修订第六条第十四款“连续三个月家庭月通讯费超过40元,月人均使用的水电费用超过20元的”,为“连续三个月家庭月通讯费超过30元(不含月租费),月人均使用的水电费3人户(含)以上超过当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3人户以下家庭月人均水电费超过当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的(孤寡老人不受此条限制)。”

  三、修订第六条第十七款“户口政策放宽后落户到本市市区不足三年的人员”,为“户口政策放宽后落户到本市市区不足三年的人员,但未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者除外”

  四、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增加“第5条 下列情况低保家庭可实行分户保障:

  (1)离婚后无住房造成户籍非户主的;

  (2)一类保障对象因无住房而与父母户口未分离的。”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民政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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