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解读

导语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予以公布,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解读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予以公布,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安徽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开始了对外来人员以暂住证模式实施管理。暂住证制度实施以来,对我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流动人口数量的骤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权益的需求,现行的以暂住证为载体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模式已不能有效适应形势的需要,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重于服务;二是各级政府涉及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协同服务管理的意识不够;三是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不到位;四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程度低等。因此,迫切需要适应新形势,创新社会管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目前,山东、江西、广西、浙江、湖南、青海等省区先后都进行了居住证管理方面的立法。

  二、居住证制度和原暂住证制度的区别

  暂住证与居住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体现的却是两种不同的理念。暂住证更多的是立足于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使得流动人口的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也难以达到有效的管理效果;而居住证更多的是体现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不仅从称呼上淡化了“户籍”和“暂住”的概念,增进他们对居住地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达到引导流动人口主动融入当地、融入城市的目的,而且还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转变理念,把流动人口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按照“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对他们进行服务和管理。

  三、申领居住证需要符合的条件

  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一)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五)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六)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遵循自愿申领的原则。所谓“可以”,就是按自愿原则,愿意领就领,不愿意领就可以不领。

  根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暂住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因此,居住证是户籍登记的一种新形式,居住证的发放对象为暂不具备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或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流动人口。

  对于设定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时间规定,主要是因为居住1个月以下的,居住时间较短,以临时性居住为主,没有必要办理居住证。

  四、流动人口如何申报居住登记

  《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省户籍人口到本省居住,或者本省户籍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流动人口,可以由其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办法》对流动人口要求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应当申报居住登记,给予流动人口相对宽裕的时间,方便并确保流动人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住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主要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关于特殊流动人口可以由其亲属代办手续,是本着便民利民原则,体现人性化服务理念的规定。

  《办法》规定,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报居住登记。其近亲属一般应界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和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为了减轻流动人口的负担,取消了以前办理暂住证收取费用的规定,在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相关业务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申领居住证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居住证时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领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相片、居住地址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明是: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有稳定收入证明材料、有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等。居住地址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单位或者亲属、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

  六、签注与变更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每满一年,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提供有关材料,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由于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期限与其享有居住地政府提供的服务保障密切相关,因此规定每年签注一次是对其正当享有权益的一种保障,没有按规定签注,视为自动放弃在居住地的权益。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居住变更登记。《安徽省居住证》采用表面可擦写IC卡式证,办理变更时,应准备《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应持居住证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管理部门使用专用设备将证件表面和芯片中的居住地址信息进行改写即可,不需换证。

  对于暂住证,《办法》明确了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有居住证持有人所享有的权益。同时在有效期满更换居住证时,有效期连续计算。

  七、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哪些权利

  流动人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权利。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享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业扶持、职业教育补贴、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等权利。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有关权利的具体规定。凭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业评定、出入境证件、户口迁移等项事务。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关于流动人口享受的待遇问题,由于现阶段我省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对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待遇很难作全省统一的规定。因此,《办法》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待遇,只作了授权性规定,即授权居住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八、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中有哪些义务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等单位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有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义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用人单位是指一切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房屋出租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具有处分权的房屋出租用于他人使用或者居住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人单位使用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在获得收益的同时,要履行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义务。

  违反《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作为社会管理基本单位,有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义务;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在享受流动人口创造的价值和收益的同时,有义务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对于没有尽义务的,按照《办法》规定,可以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行为,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之外,即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

  九、关于骗领、伪造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或者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回。

  伪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伪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居住证是证明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法定证件。对于骗取、伪造居住证的,《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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