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导语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导语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