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哪些情况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导语 合肥本地宝为您带来合肥哪些情况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基金不予支付这一问题的回答,快来看看吧!

  哪些情况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答:在下列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未备案生育的,

  (九)不符合异地急诊情况的,

  (十)异地结算材料不齐全,如没有发票等情况,

  (十一)未主动出示社保卡的、未挂生育保险号的。

  (十二)备案后在非定点医院生育未办理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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