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企业复工复业疫情防控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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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包河区企业复工复业疫情防控操作指南

  为有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业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稳健运行和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包河区企业复工复业疫情防控操作指南:

  一、复工复业时间安排

  按照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10号)规定,企业复工复业必须把握分期、分批、有序总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调度、科学制定复工复业计划,灵活安排员工分批返岗,有序组织复工复业 。企业复工复业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业、建筑业企业

  1.工业企业。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配套完备的工业企业。2月17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配套较为完备的工业企业。2月24日,其它工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2月24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3月2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9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二)服务业企业

  1.2月10日,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星级旅游饭店。2月17日,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2月24日,科技服务业企业。

  2.暂缓复工复业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百货商场(不含超市卖场)、餐饮行业(不含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现场、房产经纪机构门店、房产估价机构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演出场所、影院、剧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实体书店,城市阅读空间、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馆,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行业以及经营单位。

  二、复工复业条件

  企业复工复业时要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并向属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通过后,有序复工复业。

  1.疫情防控机制到位。企业应制定复工复业及疫情防控方案,复工复业方案应包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企业在复工复业前,应先行建立企业疫情防控管理体系,责任到人,人员到岗,并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2.员工排查管理到位。复工复业前,企业要做好健康状况排查登记,确认员工健康后方可返岗。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及仍在医学观察期内的员工,暂不返岗;对有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省内其他各市返肥的员工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对出现发烧、咳嗽、乏力等症状的员工立即隔离并送医救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企业要全面掌握外市返岗员工返程时间,制定实施错峰返岗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派车集中接送。

  3.内部防控管理到位。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建立体温检测、日常消毒、防护培训、分散就餐、信息报送等制度。上岗人员一律佩戴口罩,员工进入厂区一律测量体温。严格按要求做好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做好集中居住职工的健康防护,严禁聚集性活动。暂停会议、培训、聚餐等群体性活动,若确需会议,尽量使用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

  4.防控设施物资到位。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一周的消毒液、口罩及红外体温探测仪等疫情防控物资。设置临时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可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社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

  三、复工复业企业备案监管程序

  1.复工复业申请。2月9日24时后,全区需复工复业的各类企业,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提前3日(自然日)向所在街(镇)、大社区、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进行报备申请,具体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复工复业备案表》(模板见附件1);(2)《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3)《企业职工健康状况台账表》(模板见附件3);(4)《企业职工健康情况汇总表》(模板见附件4);(5)复工复业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以电子通讯渠道(QQ、微信、邮箱等形式)报送(联系方式见附件5)。

  2.复工复业备案受理。各街(镇)、大社区、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负责统一受理企业报备申请,采取分类审核方式。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的报备,属地单位在受理材料后,同步转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专人参与企业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同意企业复工;规模以下企业由属地自行核查,事后将当日新增复工复业企业信息统一报区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情况复杂、疫情防控压力大的企业,区卫健委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与现场核查。

  3.强化监管责任。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包河区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包疫控〔2020〕15号)文件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对已复工复业企业安排专人加强现场巡查、督查。

  附件:http://www.baohe.gov.cn/xxgk/gsgg/10909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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