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效和次数有什么规定?

导语 合肥本地宝为您带来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效和次数有什么规定的相关信息,快来看看吧!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有效凭证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提取人应是所购建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2、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需在其住房贷款发放后的次年(以后每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如3月份放贷的,职工只能在每年3月份或当年之后月份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3、因退休销户提取的,不受时效限制。

  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六)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至提取时未正在就业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入刑人员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市家庭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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