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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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直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配偶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同一户口本父母或子女代办提取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提供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增值税购房款发票或含房屋地址、税率、总价等完整信息的契税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发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发票。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支付租住商品住房房租的,须提供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县、市级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每年提取一次,须提供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偿还商业性自住房贷款和其他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上述规定提取条件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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