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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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直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当年职工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可在规定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报省直分中心备案后实施。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具体执行标准由省直分中心每年公布确定。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每年7、8月份核定一次,核定后执行时间原则上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省直分中心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内,由省直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如果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计算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其缴存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予以偿还,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错缴等差错缴存的,在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省直分中心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错误缴存额办理退还或者补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省直分中心申请,省直分中心按规定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并按规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经审批后,确定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年度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因异地贷款等原因向省直分中心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已在省直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省直分中心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省直分中心、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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