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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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

  贷款额度实行与职工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双挂钩。贷款额度在不高于我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贷能力系数”为0.5。

  安徽省直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借款人至省直分中心申请贷款时,个人和所在单位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省直、中央驻肥单位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四)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购买新建房、二手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省直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七)同意按照省直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省直分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省直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本项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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