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机动车排放可视污染物或将面临罚款和限行

导语 合肥市范围内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合肥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市民可于1月31日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条例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外,还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按照规定,合肥市范围内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合肥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违反有关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等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200元罚款。

  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定,可以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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