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细则
导语 领军型人才,分为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两类。县人才经费一次性给予“长丰创新领军人才”每人10万元经费支持;一次性给予“长丰创业领军人才”每人20万元经费支持。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长丰英才计划”全面夯实高质量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长发〔202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对象范围
(一)培养对象
为实现领军型人才及团队的培养“双轮驱动”,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翼齐飞”目标。遴选培养长期在我县从事创新创业、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长起来的领军型人才,分为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两类。已被省、市认定的“特殊人才支持计划”、“百人计划”、“领军人才”、“庐州英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已获长丰领军人才称号的不再参与县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申报。
(二)创新领军人才具体条件
主持较大科研项目、领导较高层次创新团队(创新基地)的企业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积极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或在企业科技创新中起到关键作用,领衔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入选后必须为申报企业服务不少于5年。
(三)创业领军人才具体条件
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卓越经营管理才能的科技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应为企业的主要创始人,本人持有企业20%以上股份,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处于全省领先地位,能够填补省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企业应在我县注册,入选后5年内,企业总部和主要生产基地在我县境内,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
第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在我县境内创新创业、做出较大贡献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或经开区审核后报县人才办。
(二)初审。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等部门对申请人才及单位科研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初审。
(三)实行专家评审制。县委组织部负责从市级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建立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按照同行评审原则,由专家评审进行排序,差额提出初步人选。
(四)实地考察。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人选所在单位有关情况,对人选及发展潜力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建议入选名单。
(五)入选人员确定。县人才办将建议入选名单集中征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入选建议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后确定。
第三条 资金扶持及相关待遇
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入选专家“长丰创新领军人才”或“长丰创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颁发入选证书。县人才经费一次性给予“长丰创新领军人才”每人10万元经费支持;一次性给予“长丰创业领军人才”每人20万元经费支持。用人单位负责经费管理和使用,其中60%专项用于入选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40%用于资助入选专家改善生活待遇。入选专家纳入县高层次人才库,在研修学习、体检、培训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人才项目申报。
第四条 管理与考核
“长丰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企业)应制定具体的领军人才培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培养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培养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和所在乡镇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考察评估的依据之一。
入选“长丰领军人才”五年内,县人才办将会同县经信、科技、人社等部门对入选人才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估,考察一般在中期(第3年)、后期(第5年)二次进行,重点考察了解入选专家发挥作用情况、单位支持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考察结果作为调整、改进培养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取消或追回相关支持,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入选专家如有工作岗位变动、调离(解聘、辞职)、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奖项)、获得重要表彰奖励等事项的应及时报告县人才办。
本细则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