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规则

导语 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如对方社保局已改为电子化办理,可按照网上转移方法办理转移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规则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如对方社保局已改为电子化办理,可按照网上转移方法办理转移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一并提出转入申请,不再单独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不再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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