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品房购房风险提示告知的通知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提醒购房人防范交易风险,我局制定了《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购房风险提示告知书》。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提醒购房人防范交易风险,我局制定了《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购房风险提示告知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含类似性质文书)前,应向购房人告知购房风险,并请购房人在《购房风险提示告知书》(见附件2)上签字确认。

  附件:

  1.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2.购房风险提示告知书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附件1

  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商品房买卖属于民事活动范畴,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给购房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生活烦恼。为保障购房人权益,确保交易安全,特提醒如下风险:

  一、凡是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认筹金、首付款等款项的。

  二、凡是开发企业要求购房人将购房款打入非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三、凡是开发企业或第三方以提供购房优惠为名,收取所谓“团购费”“信息费”“茶水费”等费用的。

  四、凡是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等第三方以“工抵房”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收取额外费用的。

  五、凡是开发企业或第三方采取售后包租或承诺统一经营、支付租金等变相售后返租形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六、凡是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对整层商业采取虚拟分割销售,并由运营公司统一管理,无法获得自主独立租赁权,无法明确房产具体位置的。

  七、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以商业办公改为住宅居住形式销售,同时要求购房人签订装修改造协议(如增加厨房、卫生间等),承诺可以生活居住、能够解决子女入学的。

  八、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时宣传赠送设备阳台、底层院子的。

  九、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仅作出口头宣传或承诺,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

  十、凡是开发企业要求购房人购买装修包、车位等作为购房条件的。

  附件2

  购房风险提示告知书

  尊敬的购房人:

  当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在充分考虑楼盘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外,还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一、确认个人购房、贷款资格

  请首先确认您是否符合合肥市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如有疑问,您可向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551-62625713)。如需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按揭贷款,应提前向相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确认符合贷款申请条件,避免因个人征信等原因无法办理贷款业务。

  二、认真查阅项目公示信息

  (一)查看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取得情况,确认您意向购买的商品房楼幢已取得预售许可。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认筹金、定金、首付款等款项。

  (二)查看《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商品住宅项目学区确认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信息,全面了解房源价格、面积、户型、周边环境和小区的配套设施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情况。

  (三)认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示范文本,特别是合同中的房屋面积、价格、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交房时间、双方的违约责任、精装修标准等关键条款。对于置业顾问、中介机构等作出的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避免实际购房后产生纠纷。

  三、谨慎支付购房款

  您缴纳的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分期付款等)应当使用标注有“合肥市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设备刷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存入购买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的户名为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请您不要向个人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交存房款等任何款项。如对预售资金监管相关问题存有疑问,您可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咨询(咨询电话:0551-62620692)。

  四、防范购房金融风险

  警惕和远离开发企业以“首付贷”“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等形式诱导购房者支付购房资金,以及第三方机构以提供购房优惠为名收取“团购费”“信息费”“茶水费”等费用,相关风险可能全部由购房者承担。开发商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售后包租”或承诺统一经营、支付租金等变相“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后期可能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无法兑付的风险。

  五、其他应当防范的风险

  (一)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等第三方以“工抵房”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收取额外费用的。

  (二)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对整层商业进行虚拟分割销售,并由运营公司统一管理,无法获得自主独立租赁权,无法明确房产具体位置的。

  (三)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以商业办公改为住宅居住形式销售,同时要求购房人签订装修改造协议(如增加厨房、卫生间等),承诺可以生活居住、能够解决子女入学的。

  (四)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时宣传可以赠送设备阳台、底层院子的。

  请您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含类似性质文书)前,认真阅读上述提示内容,慎重考虑后做出购买决定。

  拟购买楼栋(房号):

  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合肥本地宝】,关注后在聊天对话框回复【不动产】获合肥不动产办理指南、办理材料、网上办理、咨询电话、办理地点、常见问答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