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导语 自2024年1月1日起安徽省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安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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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三)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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