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公租房租赁管理规定

导语 公租房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享受相关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园区就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合肥高新区公租房租赁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管委会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监督。租金(含经营性用房)全额上缴区财政。建设发展局牵头将公共租赁住房费用(包括物业费、运营管理费、太阳能热水系统能耗差等)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列并同步编制年度绩效目标,预算采取年初预拨、次年结算方式支出,专项用于还贷、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维修提升另编入区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其中,运营管理费按照投用项目300元/间·年计(不足一年的按月取整计算),用于高新股份公司对项目的宣传、活动组织、入户核查、水电及房屋收取等运营费用。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高新股份公司制定,经建设发展局、财政局、经济贸易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物价部门批准,并在园区公布。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建设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等情况,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及配租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高新股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建设发展局备案。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合同期,承租人应当配合高新股份公司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租住信息的核查。申请人住房条件、劳务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向高新股份公司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需续租的,申请人应按准入管理的要求重新提交资料,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申请续签时简化提交材料和租赁合同。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累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出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但不得转租,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及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高新股份公司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工作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前,高新股份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建设发展局备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纳入回迁安置小区中统一进行物业管理。

  (二)高新股份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承租人统一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收费标准按物业招标的中标价执行。

  (三)高新股份公司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社会管理工作,并按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管理。

  (四)高新股份公司负责受理、协调解决承租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五)高新股份公司应当按照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考核要求,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运营,并接受区主管部门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合肥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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