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蜀山、包河、庐阳、瑶海区)无建筑物、构筑物或有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房屋登记的非工业用地。
1.法人资格证明(经过本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 份);
2.法人代表人证明(原件1 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 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提供原件核对);
4.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1 份);
5.授权指界委托书(原件1 份);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1 份);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 份);
(2)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发票(复印件1 份,原件核对);
(3)规划平面图(复印件1 份);
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划拨决定书及附图;
(2)涉及划拨价款的,提供缴纳证明等;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窗口接受申请——初审——地籍调查和界址测量——审核——公告——市政府批准登记——交纳规费——发证
办理费用:
1.土地初始登记: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面积在2000m2(含)以下每宗收200元,超过500 m2 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面积在1000 m2(含)以下每宗收100元,每超过500 m2 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事业单位土地面积在5000m2(含)以下每宗收300元,每超过500m2 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在100 m2(含)以下每宗收13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证书工本费:简装每本10元、精装本每本20元,农民建房的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
办理时限: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在12 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地籍调查、界址测量10 个工作日,不含初始登记的15日公告时间及用地单位四邻签字盖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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