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我省范围内,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2、遭受到父母监护侵害行为,需要进入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3、受当地外事部门的委托,需要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服务的,合法入境、居留的境外人员;
4、在极端天气、遭受自然灾害或者遭遇突发事件情况下,需要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避寒、避暑或者庇护的人员。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有关部门或者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地址;
(二)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三)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亲友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四)随身携带的物品。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上述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先救助,再查明情况。
到站(接待)——安检(登记)——甄别——救助服务——离站——结束救助。
经甄别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接受临时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并书面告知理由;
救助管理机构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临时监护责任一般不超过一年;
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对无法查明其监护人或者亲属,也无法查明其户籍地、住所地的流浪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智力障碍或者精神障碍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临时安置或永久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