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办理的:
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2、本人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注: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委托他人的:
1、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人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原件
4、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注: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监护人申请的:
1、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4、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由近亲属提出申请的:
1、近亲属本人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书)→审查→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