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导语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有:枪支弹药类、爆炸物品类、管制器具类、易燃易爆物品类、毒害性物品类等,具体内容见正文。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弹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4.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及各类子弹。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钢珠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1.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3.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4.黄磷(白磷)、硝化纤维、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

  5.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6.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类,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 199 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包括: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活禽、家畜、活体宠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其他可能妨碍运营的活体动物;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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