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2025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导语 民办学校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报名和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需要摇号录取。

  庐江县2025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一、招生范围和学校

  兴华学校、庐州学校、志成学校、金林小学等4所民办学校在庐江县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见附件3-1。

  二、招生条件

  民办学校可招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

  (一)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我县。

  (二)房产。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在我县。

  (三)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的居住证截至2025年8月31日满半年,且有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四)学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我县实际就读,且学籍在我县的,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五)其他。其他符合《关于做好合肥市2025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实行网上报名或者网上登记。

  (一)报名登记。

  1.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独立产权房产或者小学学籍等在我县范围的,可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1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显示报名成功,无需再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线下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招生系统登记并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窗口(办公楼一楼门厅处)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线下资格审核所需材料:

  (1)以户籍登记报名,须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我县的户口簿。

  (2)以房产登记报名,须提供:①房产证(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独立所有,且在我县范围内);②户口簿。

  (3)以随迁子女报名,须提供:①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的居住证(截至2025年8月31日满半年);②在我县经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

  (4)以庐江县小学毕业生报名,须提供:①庐江县小学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②户口簿。

  (5)其他报名:其他符合《关于做好合肥市2025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需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及户口簿。

  (二)招生录取。

  1.提前录取。

  (1)直升生。民办一贯制学校(庐州学校、志成学校)七年级招生方案报县教体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招生的方式确认录取。学校需逐一征求本校小学毕业生家长意愿,签字确认“直升”或“不直升”,一旦确认,不可更改。直升生录取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有关要求执行。直升生资格由县教体局审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导入网上招生系统。

  (2)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对我县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民办学校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录取方式。

  (1)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招生学校,录取名单在网上招生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实施摇号录取。招生学校要制定摇号方案,经县教体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发布。摇号现场需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或公证机构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适时导入网上招生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三)入学注册。

  网上招生系统录取信息是各招生学校入学注册的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民办学校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

  附件:

  3-1.庐江县2025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3-2.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附件3.1

  附件3.2

  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一、烈士子女入学

  范围:烈士子女。

  依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特定军人子女

  范围:(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

  三、特定公安民警子女

  范围: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四、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范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

  五.其他符合优待政策的人员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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