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现役军人离婚要交什么证件

导语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有什么特殊证明需要提供吗?本地宝小编为你一一解答。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与一般当事人不同,除应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外,还应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2001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提出以下要求: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更多关于合肥离婚证办理的相关内容请点击合肥本地宝为你提供的【合肥离婚证专题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