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办理材料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参考》》》收养人申请书怎么写 收养书面申请样本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二张。
办理流程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办理地点为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地点为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办理地点为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办理地点为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1.收养登记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
温馨提示:价格仅供参考,根据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