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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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年9月1日,《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实施。现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自2013年起,我市实施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为市区城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维修服务、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6大类服务,惠及1.8万名老年人。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服务对象生活质量、培育社会组织、培养专业服务人才,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该政策已很难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适应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形成了《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对老年人反映的不能就近享受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服务,以及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扩大供给范围、打通政策通道等措施,予以解决。

  (二)以凭单制形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分类建立服务机构库,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以竞争机制倒逼服务机构提升服务品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1月起,市民政局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政策实施情况,了解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初稿,在先后2次征求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全面激发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活力,切实满足特定老年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五、主要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对象去世或者相关条件变化不符合要求时,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及时核减、停止相关服务。

  (二)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市值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三)服务方式。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对象个人账户,由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结算和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结算,并接受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服务对象个人账户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四)服务内容。

  1.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相应服务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合同。库内服务机构要按照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服务。

  2.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助餐服务。

  3.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协议提供托养、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餐、家政、康复理疗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的评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实施。

  4.社区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按照协议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

  5.服务对象入住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已登记备案的市区养老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入住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费用。

  6.服务对象连续入住医院10日以上,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住院证明和陪护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陪护人员雇佣费用。陪护人员应在区级服务机构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托养中心、服务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中雇佣。

  (五)申请办理流程。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审核、审批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当月申请,下月生效。

  一是办理条件。

  1.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

  2.70周岁(含70周岁,下同)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二是办理方式。

  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

  三是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须提供低保证(须包含低保证有效审核信息)。

  3.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须由居(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供相关材料(两级盖章)。

  四是办理流程。

  1.社区(村)办理申请。

  2.街道(乡镇)审核上报。

  3.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定。

  六、创新举措

  (一)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扩大供给,形成适度竞争。

  调整前,各区(开发区)公开招标确定1个中标服务商,为辖区服务对象提供6大类居家养老服务。

  调整后,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分类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建立康复保健、助餐、家政服务3类服务机构库。每类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6家、不超过20家。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至少2家服务机构,按照服务项目清单提供服务。

  (二)打破政策壁垒,建立通道,满足多元需求。

  调整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包括社区养老助餐服务机构(社区老年食堂、社区助餐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社区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老年人对此意见较为集中。

  调整后,

  1.将社区养老助餐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助餐服务。

  2.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协议提供托养、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餐、家政、康复理疗,以及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等服务。

  3.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在社区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购买租赁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养老服务补贴。

  4.服务对象入住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或已登记备案的市区养老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政府购买居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费用。

  5.服务对象连续入住医院10天以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住院期间陪护人员雇佣费用。

  (三)完善服务监管,明确职责,建立退出机制。

  调整前,没有具体明确相关单位监管职责和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调整后,

  1.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等市直部门依据职责,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2.明确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等9类情况,实行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合同履行。对提供虚假准入信息等5类情况,停止服务单申报和资金结算,暂停合同履行 1个季度至1年;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

  七、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市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等市直部门参加的监管的机制,保障服务对象权益。

  二是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预算,按照1:1的比例进行承担。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的宣传,使服务对象、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深入了解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调整变化。

  二是加强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过渡期的服务标准不降,服务内容不少,服务质量不减。

  三是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熟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操作程序,为老年人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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