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公租房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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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用)》(省政府令第248号)、《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合政〔2019〕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租赁、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享受相关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园区就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发展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股份公司)作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具体工作。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建设发展局会同经贸、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选址布局合理,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配建项目可结合回迁安置小区建设、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进行,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遵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省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优先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进行建设,执行绿色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二)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人事部门的证明,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
(二) 具有外地户籍证明;
(三) 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人事部门的证明,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四)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十三条 对工商、税务在我区登记和注册的企业,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教师、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受理、审核、公示、分配等“两审核、一公示、一备案”的准入制度。
第十五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首先向所在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初步审核后,提出使用方案。高新股份公司直接或委托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现场办进行受理,核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新落户园区的企业应向负责招商引资的部门进行集中申报,待招商部门受理、复审后,向高新股份公司集中申请。
高新股份公司根据房源情况,按照申请顺序、园区企(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统筹进行房源分配,分配信息报区建设发展局在管委会网站公示备案(公示期不少于5日)。
同一单位同性别单身员工,原则上要求合租,应优先按双人间或四人间配租,以提高财政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时,其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执行合肥市相关规定,由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要求使用人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和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个人信息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管委会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监督。租金(含经营性用房)全额上缴区财政。建设发展局牵头将公共租赁住房费用(包括物业费、运营管理费、太阳能热水系统能耗差等)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列并同步编制年度绩效目标,预算采取年初预拨、次年结算方式支出,专项用于还贷、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维修提升另编入区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其中,运营管理费按照投用项目300元/间·年计(不足一年的按月取整计算),用于高新股份公司对项目的宣传、活动组织、入户核查、水电及房屋收取等运营费用。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高新股份公司制定,经建设发展局、财政局、经济贸易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物价部门批准,并在园区公布。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建设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等情况,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及配租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高新股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建设发展局备案。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合同期,承租人应当配合高新股份公司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租住信息的核查。申请人住房条件、劳务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向高新股份公司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需续租的,申请人应按准入管理的要求重新提交资料,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申请续签时简化提交材料和租赁合同。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累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出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但不得转租,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及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高新股份公司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工作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前,高新股份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建设发展局备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纳入回迁安置小区中统一进行物业管理。
(二)高新股份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承租人统一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收费标准按物业招标的中标价执行。
(三)高新股份公司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社会管理工作,并按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管理。
(四)高新股份公司负责受理、协调解决承租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五)高新股份公司应当按照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考核要求,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运营,并接受区主管部门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合肥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合同,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欺骗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拖欠1个月租金或连续2个月拖欠水电费且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七)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高新股份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高新股份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内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工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告知使用人,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租赁合同的要求,遵守《高新区公租房文明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欺骗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或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准入条件由企业自行确定;维修养护费用由企业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程序和分配方案及结果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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