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24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导语 关于做好合肥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已公布,家里有入学的宝贝的可以关注一下!

  合肥市2024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2024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所在区招不满且学校审批机关为市教育局的,可以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批准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二、招生条件

  民办学校可招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

  (一)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

  (二)房产。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

  (三)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的居住证截至2024年8月31日满半年,且有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四)学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我市实际就读且学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的,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五)其他。其他符合《关于做好合肥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实行网上报名登记。网上报名操作办法另行印发。

  (一)报名登记

  1.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独立产权房产或者小学学籍等在学校招生区域范围的,可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1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显示报名成功,无需再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线下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招生系统登记并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申报同一所学校的双胞胎(多胞胎)学生父母可向招生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双胞胎(多胞胎)可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分组、摇号。

  (二)招生录取

  1.提前录取。

  (1)直升生。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方案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招生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生录取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招生要求执行。直升生资格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政策优待人员子女。民办学校对我市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具体范围见附件3-1),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招生办法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2.录取方式。

  (1)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招生学校,录取名单在网上招生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实施摇号录取。招生学校要根据规定提前制定摇号方案,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发布。摇号现场须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适时导入网上招生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三)入学注册

  网上招生系统录取信息是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招生学校入学注册的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2024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合理核定学校招生计划,明确购买学位学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购买学位等信息。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双减”“公民同招”、网上报名录取、民办学校摇号录取、购买学位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家长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知晓全覆盖。要加大网上招生系统使用培训力度,各学校要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做好网上报名登记工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指导工作。

  (三)严格规范招生。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招生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超计划招生,不得录取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入学。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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