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公租房退房管理办法
导语 合肥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合同,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合肥高新区公租房退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合同,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欺骗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拖欠1个月租金或连续2个月拖欠水电费且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七) 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高新股份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高新股份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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