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重点产业租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导语 合肥重点产业租房补贴申请指南来啦!包括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范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
合肥重点产业租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一、对象范围
(一)高层次人才
1.在我市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下同)、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较强管理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A类和新引进的B、C、D类高层次人才(含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下同)。
2.新来军工科研院所(仅限在本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下同)和市属国有投资类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享受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政策。
(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在我市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工作,通过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三)博士、硕士、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1.新来我市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稳定就业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下同)的博士、硕士、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通过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
2.新来军工科研院所、市属国有投资类企业工作的35周岁以下的博士,通过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
二、申请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无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
2.自行租赁住房的,须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3.新引进(新来)时间应在2022年6月16日(含)后。
(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无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
2.自行租赁住房的,须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三)博士、硕士、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无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
2.自行租赁住房的,须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3.2022年6月16日(含)后新来我市就业,按规定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且近三年在肥无参保记录。
三、补贴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对应A 、B、C、D人才层次,分别按每年10万元、6万元、4.8万元和4.2万元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按每年3.6万元、2万元和1.5万元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博士、硕士、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和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按每年3.6万元、2万元和1.5万元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可根据我市每年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价格上下变动情况做上下调整。补贴自公示通过月发放,个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申请材料
(一)高层次人才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银行卡卡号等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编号。
3.银行卡卡号等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三)博士、硕士和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留学认证。
3.银行卡卡号等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专厅或皖事通,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签订婚姻状况、住房等情况的承诺书,以及授权查询个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的委托书。
2.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由大数据自动比对验证学历、住房、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纳税地等信息,比对验证符合条件的由所在企业核实确认(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经所在企业核实确认后由市人社部门审核),未通过大数据比对验证或相关部门(企业)审核的应当说明未通过原因,由申请人核实补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比对验证信息以各相关部门提供数据信息为准,如申请人发现系统反馈信息有误,可向相关信息提供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修正等工作。
3.公示。每月上旬,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平台审核通过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上发布,并将上月通过审核的拟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审核公示有异议的,反馈至相关部门进行重新审核。
4.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每月下旬将符合条件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住房租赁补贴自公示通过月发放。
5.续发。服务人才发展综合平台每月上旬自动比对验证申请人住房、养老保险等信息变化情况,人才劳动关系、学历等由所在企业每月上旬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直接续发住房租赁补贴。因申请人个人工作、住房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时,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因申请人信息不准确、金融账户未激活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发放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完成修正信息、激活金融账户等事项,并纳入下月一并发放。因申请人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住房租赁补贴无法发放的不再予以补发。
六、其他
1.35周岁以下的博士、硕士和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初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通过工作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审核核定的标准补发2个月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免费承租人才公寓或国有租赁公司房源,政策享受时间以实际发放或承租时间累计计算。
3.住房租赁补贴与博士后生活津贴、留(来)肥津贴政策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
4.同一人才依托同一项目,申请享受市级不同人才政策、产业政策,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
5.申请人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及时更新婚姻及家庭成员等情况,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相应的征信系统,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经核实存在协助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纳入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申报人才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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