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导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合肥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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