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庐江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通告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8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继续在全县禁放区域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庐江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通告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一)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按庐城城区规划,东至外环东路(含路面以东城东医院、名人馆及康复中心),南至外环南路,西至城西大道--苏河路--金汤路--秉璋路(原长冲路)--外环西路,北至外环北路(新军二路),以上区域均包含路面在内。

  2、城区以外所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任何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被记录档案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1-8256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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