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温天津贴常见问题答疑

导语 安徽省人社厅发布最新通知,事关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一、对高温季节的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对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有无特殊保护?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劳动者在工作中“中暑”了,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

  答: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五、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标准?

  答:安徽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建立高温津贴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

  六、新业态劳动者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新业态企业要强化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权益保障,支持企业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补贴、提高计件单价或减少劳动定额。新业态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的,应该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企业要支付高于正常时间的合理报酬,相应标准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也可以比照高温津贴的标准。

  七、单位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是否就不需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季节津贴。

  八、单位发放了钱物,是否就不需要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九、劳动者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单位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待遇?

  答: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十、高温季节津贴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十一、高温天气期间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十二、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十三、哪些部门负责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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