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肥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政策

导语 特定军人子女、特定公安民警子女、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等有相关入学政策。

  

  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一、特定军人子女

  范围:(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

  二、特定公安民警子女

  范围: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范围: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

  四、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

  范围: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

  五、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符合《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

  民办学校对我市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伍人员、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具体范围见附件),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招生办法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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