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办法

导语 您知道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有什么相关规定吗?不清楚的朋友请跟本地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有关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

  1997年12月31日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1998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2006年1月1日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额为: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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