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导语 《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居住在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政务文化新区范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五条 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四)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不能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外地来肥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无法明确,隐形收入无法核定,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三)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近期(两年)内购买的电脑、空调、高级组合音响、高档移动电话、名牌服饰等,以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的;
(四)子女高价择校、择园入托或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拥有高价收藏品,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
(六)房改政策后购(含贷款)买商品房、别墅,超标翻(新)建房屋的;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且有一处以上出租他人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提供的就业机会而拒绝就业的;
(八)隐瞒家庭收入,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九)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偿)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十)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拒不提供收入证明,不接受、不配合街道、乡、镇、社居委调查核实的;
(十一)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十二)拥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但长期居住在本市以外区域,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十三)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无法查清的;
(十四)连续三个月家庭月通讯费用超过40元,月人均使用的水电费用超过20元的;
(十五)有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查处的;被判刑收监执行、劳动教养的;
(十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十七)户口政策放宽后落户到本市市区不足三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