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导语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指导城乡基层组织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三十条 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适合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服务。城乡公共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阅览室或者阅览区域,配置盲文图书以及有关阅读设备,为盲人提供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手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全省运动会和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同城举办。对在国内外重大赛事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按照健全人同级赛事奖励标准同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