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参保人员死亡核减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申领指南
合肥参保人员死亡核减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申领指南
申请条件
符合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支付条件
办理材料
1、办理参保人员死亡核减须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复印件;参保人员死亡时已离异、丧偶或未婚需要由民政部门提供未婚证明;参保人员非本市户籍,需由户籍地的社保部门提供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领取人与亡故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街道(乡、镇)、居委会(村)无固定收入证明;表明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出生证、结婚证、人事档案等)。
3、《企业参保人员死亡申报表》。
4、《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签领意见表》。
办理时间
每月8日至24日
办理地点
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10-17号窗口
联系电话
0551-63536390
办理流程
1、将死亡信息录入数据库,在办理后的次月支付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费、抚恤费;
2、将遗属信息录入数据库,在办理后的次月15日到指定银行领取存折。
备注:
一、继承人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市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