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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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政〔2018〕155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长丰县日前印发了《长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镇)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住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2元,随水费同时征收(城镇规划建成区以外暂不随水费征收)。由县供水集团代征。
(二)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征收。有兼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主营所属行业划分。由县税务部门代征。
(三)县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由县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和市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驻地部队,制造业、批发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力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和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2元征收。由乡镇(经开区)城管部门负责征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由乡镇(经开区)城管部门负责征收。交通运输业(客运)按座位数,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代征。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按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按每月2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饮摊群点按每摊位每月2元征收。由乡镇(经开区)城管部门负责征收。除本条(一)(二)(三)(四)款列举的行业和收费标准外,凡在长丰县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业和单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低保户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低保户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后,采取货币化直补的方式,每户每月3元,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到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按季度随低保金发放,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法律法规规定减免以及国家、省、市给予政策扶持的行业和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困难的,可报经县政府同意后适当减免。
监督举报
城管部门和各代征部门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量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办法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已公布,该办法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