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导语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祈天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滞空时间长,火焰温度高且不能控制,极易引发火灾等危害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合肥市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安、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将坚决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发火灾、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0551-110(市公安局)
0551-12350(市应急管理局)
0551-123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51-119(市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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