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送医途中死亡者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
3、居民发生非正常死亡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送医途中死亡者
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死者家属。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
家属应持街道(居委会)证明,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和生前住院、就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如果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家属需提供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的相关证明,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根据家属提供的疾病信息,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居民发生非正常死亡
家属应持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换取《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死亡,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1、正常死亡
在医院、居住地、集体宿舍和公共场所病死或年老死亡的,由医疗机构现场确认后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医院死亡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等情况)。
2、非正常死亡
自杀、意外死亡(溺水、雷击、中毒、火灾、工伤、车祸、医疗事故等)、刑事伤害致死等或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
注: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事)件中死亡的尸体,由户籍民警和法医共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