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低保申请指南
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审核确认程序的困难家庭,可以获得低保。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 2 倍的,且家庭成员中有重残、重病人员或在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大学生。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重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病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对患病正在治疗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 2 倍的低保边缘家庭,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县(市)区可采取“保人与保户”相结合方式自行确定。
2.三级精神、智力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二级,下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 2 倍的低保边缘家庭,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残疾人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县(市)区可采取“保人与保户”相结合方式自行确定。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大学生,在就读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 2 倍的家庭(含困难家庭),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学生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各地可采取“保人与保户”相结合方式自行确定。
(三)支出型困难中的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发生刚性支出较大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内家庭因病、因学、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
2.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家庭及其赡(抚、扶)人家庭财产状况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
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及其他困难对象,其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各地可采取“保人与保户”相结合方式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赡养人家庭申请低保的财产规定如下:
(一)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申报低保, 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 2 套以上(不含 2 套,下同)房产(含自建房,下同),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2 倍;
2.申请人家庭拥有机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
(二)支出型困难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 2 套以上房产,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2 倍;
2.申请人家庭拥有 2 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 6 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机动车。
(三)上述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房产界定分为:购买商品房家庭以交纳房屋首付款起算;享受拆迁安置家庭,以实际取得房屋使用权起算。
(四)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新购(建)住房的,应重新评估家庭赡(抚、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五)共同生活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原则上需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可放宽到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银行流水有大额开支的,申请救助对象需要说明情况。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经核对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的,经公示无异议,就可以被确认为低保对象。这个过程一般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一般不会超过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