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
导语 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只要包括包括什么内容?现在就跟合肥本地宝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第五章 劳动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下列信息: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劳动者名册;
(三)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
(四)岗位空缺情况;
(五)工资发放情况;
(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情况;
(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八)劳动用工的其他信息。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县、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相关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群体性劳动争议联动处理机制。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的受理、转移、委托、信息反馈、调解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转移和委托等制度,做好多种劳动争议调解形式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