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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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9日,合肥市人大网站公布《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该条例2019年12月24日经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出台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将同时废止。

  根据条例,每户养犬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摄图网:501343868)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或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依法免疫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域,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标识,注明养犬人和犬只的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带犬只。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同时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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