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积金提取凭证(材料)
导语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材料和业务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提取身份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对提取申请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三)对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房屋共有产权证原件;
(四)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六)对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七)对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职工,由托管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材料。
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缴存人本人名下有效借记卡(Ⅰ类账户)和合法有效的业务材料原件,提取业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增值税票据(契税)、资金托管协议或银行借款合同;
(三)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应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批复和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四)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和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人员明细表;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费用票据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票据等有效凭证;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和经属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出具或确认盖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费用票据等有效凭证;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可通过办理按月委托提取方式或公积金冲还贷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和贷款情况说明;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后期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
(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婚姻材料、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和本人填写确认的《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协议、支付费用凭证、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十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户口簿;
(十二)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通知书、医保卡、户口簿和亲属关系材料,近一年内的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
(十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材料;
(十四)非本市户口离职,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籍材料;
(十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和离职材料;
(十六)缴存人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材料以及相关材料;
(十七)缴存人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退休证;
(十八)缴存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户籍注销材料、死亡材料或被宣告死亡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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