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动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牌上路行驶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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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牌或申领临时通行标志上路行驶如何处罚?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牌的车辆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部门严格依法处罚,具体为: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非机动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超过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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