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规定

导语 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包含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等内容。

  合肥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规定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标识;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三)主动避让行人;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

  (五)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

  (二)干扰他人工作、生活;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五)虐待、遗弃犬只;

  (六)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七)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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